2016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增項考試證書領取時間通知 | |
2016/11/24 14:43:51 本站原創(chuàng)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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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領證時間:2016年11月30日、12月1日 二建領證地址:重慶五一技師學院(原五一高級技工學校) 證書查詢:二建證書/增項證書編號查詢點這里 領證準備工作:請準備好本人身份證、畢業(yè)證、《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及《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報名條件證明》等相關材料。 詳細通知見下方↓
重慶市人事考試中心 關于辦理2016年度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增項考試合格證明)的通知 根據(jù)《重慶市職稱改革辦公室關于我市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發(fā)放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2016年度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增項考試合格證明)制作完畢,為使考試合格證書安全有序發(fā)放給考試合格人員,現(xiàn)就證書辦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證書辦理范圍 2016年度參加重慶市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其成績達到合格標準并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二、證書辦理地點 重慶五一技師學院綜合樓一樓大廳(原重慶五一高級技工學校),地址:重慶市渝中區(qū)大坪石油路24號。 AD:重慶二級建造師掛靠可點擊本頁右上角,10秒快速登記職業(yè)信息。 三、證書辦理時間 2016年11月30日、12月1日兩天。因考試合格人員較多,為了方便考生辦理,將采取按報考專業(yè)分時段集中辦理,請考生務必按照規(guī)定時間辦理。具體為: 、 建筑工程專業(yè)辦證時間:11月30日(星期三)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㈡ 公路、水利水電、市政公用、礦業(yè)、機電工程專業(yè)辦證時間:12月1日(星期四)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 增項合格證明辦證時間:12月1日(星期四)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四、證書辦理所需資料 ㈠ 辦理考試合格證書?忌枰獪蕚洳⒊鍪疽韵沦Y料:⒈本人身份證原件;⒉報名時所需要的畢業(yè)證書原件;⒊《重慶市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報名條件證明表》一式1份,加蓋單位公章;⒋ 填寫好《重慶市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一式3份并粘貼好1寸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⒌ 2寸照片1張(待以上資料審核后,領取合格證書并將照片粘貼在證書指定位置,加蓋印章后辦理證書結束)。對符合免試條件的考生,還需按照2016年重慶市二級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考務工作通知的有關要求,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原件。 由單位為員工集中辦理證書的,需出示單位介紹信,上述辦證所需資料除考生本人身份證可用復印件外,其余辦證資料不變;考生委托他人辦理的,需出示被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并將身份證號寫在合格人員登錄表下方空白處,其余辦證資料不變。 、 辦理增項考試合格證明?忌枰獪蕚洳⒊鍪疽韵沦Y料:⒈本人身份證原件;⒉《重慶市二級建造師增項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一式1份并粘貼好1寸照片;⒊《重慶市二級建造師增項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報名條件證明表》一式1份,加蓋單位公章;⒋已經(jīng)取得的“二級建造師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即取得的第一個二級建造師合格證書);⒌ 1寸照片1張(待以上資料審核后,領取合格證明并將照片粘貼在證書指定位置,加蓋印章后辦理結束)。 五、辦證注意事項 、 請考生嚴格按照集中辦理時間、專業(yè)到辦證地點辦理,服從工作人員安排,愛護公共財物,遵守公共秩序。 、 因辦理證書人員較多,為提高辦理效率,請考生提前做好以下準備: 1、提前查詢證書編號并填寫在合格登記表“證書號欄”(點擊“證書編號查詢”)并核對辦證規(guī)定的時間、專業(yè)。本通知中點擊下載《重慶市二級建造師考試合格人員報名條件證明表》、《重慶市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合格登記表》并逐行填寫(下載請分別點擊“《重慶市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報名條件證明表.doc》”、“《重慶市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doc》”),證明表填寫完整并加蓋單位公章、合格人員登記表填寫完整,并粘貼好照片; 2、辦理增項考試合格證明的考生務必在網(wǎng)站上查詢合格證明編號(點擊“合格證明編號查詢”)并填寫在合格登記表上,下載《重慶市二級建造師增項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報名條件證明表》以及《重慶市二級建造師增項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并逐行填寫(下載請分別點擊“《重慶市二級建造師增項考試合格人員報名條件證明表.doc》”、“《重慶市二級建造師增項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doc》”) 、纭⒄埧忌凑“重慶市二級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務文件”的報考條件,提供真實有效的證件,材料不齊、表格未填完整、身份證、學歷證書原件不真實等不予辦理。提供假學歷、假身份證或單位提供假證明的,根據(jù)《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人社部令第12號)有關規(guī)定,由資格復查人員收繳考生提供的虛假證明材料、假學歷證等,取消考試成績,兩年內(nèi)不得報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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